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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Get 于 2011-12-4 15:07 编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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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样讲事实摆道理就对了嘛,光用“一般来说”、“极品”、“大湿”不可能让人信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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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rencekai 发表于 2011-12-4 15:02 
不仅仅是广告,拜托.
就算是正式的合同,还是一些说明性文件,也会有主次标题之分,能有点常识么?
你是生存在怎么一个环境里,居然会以为大小字,标题与注释,会只存在于广告啊...太神奇了.
无论是广告还是活动细则乃至商业合同,本身就有很多的解释细则,你要商家不按细则,就按你对大标题的描述的理解去执行,要是真能行,1年之内都能成为世界首富了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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