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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Get 于 2011-12-5 10:11 编辑
讲逻辑的话,"收货不满意时,退换货邮费均为本店承担",11个月还属于11个月?
如果产品质量有问题,你会满意么?产品质量问题的出现,本身就是"不满意"的一种情况,乐美写那"收货不满意时",包括"收货时产品质量不满意时"及"收货时因其他非产品质量不满意时",这是最基础的逻辑了吧.
11个月还属于"收货时",这是我所不能接受的"逻辑"和"常理".在说明上明明写了时间限制,你们就非要选择性失明.
法律条文能支持LZ这样的行为么?商家已经界定包邮的条款,客户不适应该条款却要求包邮,这是法律所能支撑的?
如果乐美那是通篇沒写包邮的条件,你说根据法律,乐美要支付邮费,我赞同.问题是在于,我认为乐美那上面明确写了是收货那时才包邮,而你们却无视"收货时"3个字,肆意践踏商家的约定条纹,只看对自己有利的文字,对实施细则,则是当其不存在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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